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精神,抢救、保护和利用我省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古迹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籍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历史的见证。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古籍,不仅有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联结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千百年来,勤劳质朴的吉林人民创造了悠久的历史、古老的文明和灿烂的文化,同时也留传下来大量古代文献典籍。近年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古籍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利因素,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保存条件差、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部分珍贵古籍酸化、脆化严重等,一些古籍甚至面临失传的危险,古籍保护形势严峻。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 [2007]6号文件精神,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完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切实做好我省古籍保护和修复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结合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要求,全面、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对全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吉林省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积极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修复队伍,建立健全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使我省古籍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摸清底数。从20076月份开始,用3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吉林省图书馆作为全省古籍普查工作的省级中心,要在完成对本单位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的基础上,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及时将普查结果上报国家图书馆,并组织专家依据文化部制定的《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各市()图书馆负责本地区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将普查结果及时汇总到省图书馆。留存于民间的古籍可到收藏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图书馆登记。

  ()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在全面普查基础上,集中骨干力量,建立《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综合信息资源库。对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同时,遴选具有较高历史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古籍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

  ()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切实做好古籍保护与修复工作。集中资金和骨干力量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做好列入《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认真做好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要按照国家制订的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加快对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与翻译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古籍研究利用工作。出版部门要主动做好古籍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和印刷工作,利用现代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有效解决古籍善本的收藏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才培养。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古籍保护人才的培养工作,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和研究人才的培养,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古籍保护和修复专业,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人才。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把古籍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为加强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的协调和领导,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委(省宗教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组成的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承担日常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各市 ()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古籍保护事业的良好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文化部门要通过各级图书馆、博物馆开展讲座、展览、研讨会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等相关知识,促进古籍的保护、利用和文化传播。通过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为全面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争取社会各界对古籍保护工作的支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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